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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本件原告主張欲代位分割如起訴狀附表所列之土地及房屋,乃其債務人郭世聰因繼承所取得,故實質上屬於遺產分割。
而遺產分割之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並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故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因被繼承人郭金龍之遺產是否僅有起訴狀附表所列之土地及房屋,尚有未明,致本院無從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調閱查明郭世聰之被繼承人郭金龍全部遺產範圍暨已否完納稅捐(例如遺產稅核定或免稅證明),並自行依全部遺產之價額,計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而繳納之;
㈡更正並提出記載遺產全部、繼承系統表及各關係人之戶籍資料,並按所列被告人數之繕本;
以上各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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