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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史翰文
輔 助 人 史琦玟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9,6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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