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確認原告A01(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 二、確認原告A01與被告A02(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被告乙0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因受胎期間在母親甲
-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 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 四、「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 五、「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但
- 六、末非婚生子女雖得經生父認領或撫育後,視為婚生子女,然
- 七、綜上,原告訴請確認非乙0之婚生子及確認與A02間之收養關
- 八、訴訟費用負擔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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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親字第48號
原 告 A01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律師
被 告 A02
乙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A01(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非被告乙0(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之婚生子。
二、確認原告A01與被告A02(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間之收養關係不存在。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0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後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因受胎期間在母親甲○○○與乙0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經推定為乙0之婚生子,然伊實際上係甲○○○自被告A02受胎所生,與乙0間不具真實之血緣關係,又A02雖於87年8月1日收養伊為養子,然伊與A02間為直系血親,依法不得成立收養關係。
綜上,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訴請否認推定生父合併請求確認伊與A02之收養關係不存在及親子關係存在等語,並聲明:㈠確認原告非乙0之婚生子;
㈡確認原告與A02間之收養關係不存在;
㈢確認原告與A02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㈠A02則以:伊對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原告確實是伊與甲○○○之子,也由伊扶養長大,甲○○○在板橋亞東醫院生產時,伊還去借了新臺幣100,000元等語為辯。
㈡乙0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茍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主張其非乙0之子,而係A02與甲○○○所生,故A02對其之收養無效等情,雖未為被告爭執,然原告在戶籍資料上仍登記乙0為父親,A02則為養父,且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6款之規定,該錯誤之登記事項應憑法院確定裁判予以更正,可見原告之身分關係仍處於不明確之狀態,並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足認原告具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及第106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伊於00年0月0日出生,因受胎期間在甲○○○與乙0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經推定為乙0之婚生子,然伊實際上係甲○○○自A02受胎所生,與乙0不具真實之血緣關係等語,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卷第13頁),且有出生登記申請書、出生證明等為憑(卷第81、83頁),復經原告與A02自行前往柯滄銘婦產科診所進行親子血緣關係鑑定之結果為:「本系統所檢驗之STR點位,皆無法排除A02與A01之親子關係,其綜合親子關係指數為000000000000.1350,親子關係概率值為99.999999%」等語(卷第29-30頁),考量以DNA鑑定親子真實血緣關係存否之準確率極高,幾無誤判之可能,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又原告主張:伊係於000年0月間始知非乙0之子等語,亦據甲○○○到庭證稱:伊與A02討論以後,考量A02身體不好,故由A02於112年6、7月間告知原告A02為其生父等語明確(卷第119頁),同值採取,可認原告提起本件否認生父之訴,並未逾越民法第1063條第3項前段之除斥期間。
是以,原告既非甲○○○自乙0受胎所生,故原告訴請否認為乙0之婚生子,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民法第1073條之1定有明文,如有違反而為收養,則依同法第1079條之4規定,該收養應為無效。
茲查,A02於87年8月1日收養原告為養子一情,有前引戶籍謄本及收養登記申請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養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收養同意書等可憑(卷第85、87-91、93頁),雖可認為實,然原告既係甲○○○自A02受胎所生,業如前述,其與A02間具有一親等之直系血親關係,依法不得成立收養,故原告訴請確認其與A02間之收養關係無效,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末非婚生子女雖得經生父認領或撫育後,視為婚生子女,然對於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者,則不得認領。
是此,本件原告訴請否認為乙0婚生子部分,既尚未判決確定,原告自不得由A02認領並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
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與A02間之親子關係存在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然A02得於本件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判決確定後,自行以單獨行為認領原告,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不另待言。
七、綜上,原告訴請確認非乙0之婚生子及確認與A02間之收養關係不存在等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然訴請確認與A02間之親子關係存在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部分:㈠本件原告訴請否認推定生父與收養關係無效部分,須藉由法院判決加以確認,且被告非不可與原告互換地位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訟,故原告之訴雖為有理由,惟被告應訴仍係依法律規定不得不然,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命原告負擔此部分之訴訟費用,始為公允。
㈡原告訴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部分既受敗訴判決,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78條規定,由原告負擔此部分之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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