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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吳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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