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訴,112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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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26號
原 告 袁天竑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被 告 陳姿瑾
黃羿勛
黃若喻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政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以丁○○及「丁○○同住家人」為被告,後於審理中提出民事追加被告狀,追加「丙○○、戊○○、己○○」為被告(見111年度湖司調字第195號卷<下稱湖司調卷>第45頁),核原告係補充或更正其事實上之陳述,依上開規定,不生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問題,先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購買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4樓房屋)。

系爭4樓房屋為獨楝5樓公寓(下稱系爭公寓)之4樓,被告為系爭4樓房屋樓上5樓(下稱系爭5樓房屋)之住戶。

原告曾於109年11月17日21時許,突然聽到樓上傳來男性青少年充滿情緒歇斯底里一直叫「我該怎麼辦!」至少十幾分鐘,聲音傳遍系爭4樓房屋。

後原告於110年5月14日搬入居住,從此後即聽到被告經常性、不分白天、晚上或半夜,幾乎沒有一天間斷,整天不定時地製造聲響,聲響的型態包括:敲擊聲、跺腳聲、腳步聲、奔跑聲、甩門聲、拉抽屜聲、吹笛子…,噪音的性質以高頻、爆音為主,已嚴重妨害原告及家人居住安寧。

甚至110年12月後,聲音增加包括敲打、摔丟及拖拉物品之聲音,且時間拉長到幾乎24小時都在製造噪音,已超出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範圍,侵害原告居住安寧權益,造成原告長期缺乏睡眠,有憂鬱、壓力、焦慮、頭痛、胸悶等心理、精神受創之症狀。

原告為此多次向丁○○溝通請求改善,但丁○○態度惡劣,且拒絕原告之請求,原告也曾於111年1月6日請求南湖里里長協助,及向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聰仁、甲○○反應噪音問題,亦曾撥打1922市民專線求助,也求助過警察等,但求助無門。

原告不得已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770元及非財產上損害,共50萬元,並禁止被告於於夜間產生聲響侵入系爭4樓房屋等語。

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793條本文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判決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在系爭5樓房屋,自晚上10時翌日至上午7時止,均不得製造聲響(包括:拖動桌椅、敲擊地板、跑步、跺步等)侵入系爭4樓房屋。

㈢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深刻了解系爭公寓的隔音極度不良,乃於主要活動空間均施作軟墊與減音措施,既無需要,也無體力,更無身心理疾病所致不可控制之因素,而有日夜敲擊、奔跑、搬動家具等行為,且從無其他鄰居反應被告有製造噪音之往例。

系爭公寓屋齡逾33年,看似獨棟,實質上與後排公寓有車道、設施相連,又與右、後棟公寓相鄰近,聲音傳導來源甚多,區域內如有聲音均無所遁形,若如原告所述有某青少年於夜時歇斯底里大喊求助逾十幾分鐘,在社區鄰長、主委、里民等熱心善良人士中,竟未有人能察覺?或進而冷漠未報警處理?或施予必要之協助?原告雖提出錄音檔,然分析錄音檔內之135個影音檔案,其自述的88日期間「不明聲響」記錄557筆,其影音檔案已經過軟體優化處理,且有經編輯、修改、轉檔,姑不論其錄影設備的原始影音能否如實還原現場音量,經過影音軟體處理過,其音質、音量及音色與原始檔案是否相同也有疑義。

且縱有「不明聲響」,既無法辨識其來源,以及是否與現場真實聲音大小相符,又是否超越噪音管制法所定「噪音」,或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之標準,亦有可疑,甚至有多處原告住家現場聲響大過該「不明聲響」者,故「不明聲響」未必超過居家生活音量。

再者,其中第15、16、48項記錄「不明聲響」期間,被告全家外出旅遊,可見該「不明聲響」與被告無關。

原告罔顧里長、員警、鄰居查無噪音之事實,僅憑其自述及無因果關係之證物起訴指控被告侵害其居住安寧權益,為無理由等語,以資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裁判要旨參照)。

另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93條亦有明文。

㈡再按噪音管制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此觀之該法第3條可明。

另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

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分別有明文。

是以噪音,如確有超過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已屬違反行政法規。

又如確有超過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亦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上開噪音管制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範之噪音,尚非不可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對居住安寧或健康權之人格法益之侵害,然是否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應以「一般人」客觀上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標準,而非某一「個人」主觀上所能容忍之標準來判斷,以兼顧人民財產權、工作權之保障,故除有明顯失衡之情形外,應於逾越噪音管制法制訂管制標準者,或雖非逾越噪音管制法之行為,但以一般人的標準來看,已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者,始認係不法且應禁止之行為。

㈢原告主張其於110年5月14日搬入居住後,被告經常性、不分白天、晚上或半夜,幾乎整天不定時地製造聲響等語,並提出111年3月7日至同年11月26日20時至翌日8時之錄音檔(譯文見本院卷第78頁至105頁)、112年3月4日至113年1月18日之錄音檔(譯文見本院卷第274頁至283頁)為佐。

被告並未否認上開錄音檔確有錄得聲響,但以前揭情詞置辯。

經查,本院勘驗原告提出之部分錄音檔,結果如附表所示,有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卷第229頁至232頁)。

可知原告的住處於111年至000年0月間確實有發生如原告所錄得之聲響。

此外,原告於111年12月21日以妨害安寧事由,檢附錄影檔及警政署長信箱函覆信件等資料,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報案,警察於同年月23日調查詢問被告,承辦警員於同年月28日18時前往查訪後,以該時地未聽到所稱聲響,無法確認是否有妨害安寧情事向派出所所長提出職務報告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2年9月15日函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卷宗可佐(見本院卷第116頁至142頁)。

再原告曾於111年1月27日至同年8月25日期間數度前往康寧醫院家醫科,及於自同年8月26日至9月3日期間數次前往祐生復健科診所就診,另因適應性失眠症,於111年5月18日及7月15日至林威廷身心精神科診所就診等情,亦有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佐(見湖司調卷第19頁至31頁)。

可知原告確實有因噪音事件請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報案或申訴,並在同時期間前往身心精神科門診等事實。

且本院勘驗上開錄音檔(111年9月20日臥室20時57分12秒、房間22時17分01秒),亦可見原告於房間內使用電腦時,一聽到聲響時,即中斷打字,看了手錶,在筆記本書寫等行動,堪信原告很在意該聲響,一旦發生聲響,其生活作息確實因聲響之存在而受到干擾或影響。

㈣再依證人即原告之子乙○○到庭證稱平時會聽到樓上5樓傳來的聲響,最常注意到的是大力關上門的聲音,還有零碎的腳步聲或重物掉落地上的巨大聲響。

聲響並無固定時段等語(見本院卷第224頁至228頁)。

考量證人係居住於4樓,其在該住處作息期間親身感受到來自樓上5樓之聲響,應有相當可信度。

然此僅能認原告所錄製之聲響自不排除自樓上5樓方位傳導而至,但是否係因被告之行為所製造,尚不能逕予認定。

況被告辯稱其中原告錄製期間,被告全家於111年3月31日至同年4月2日至台中渡假,同年8月28日至29日前往花蓮渡假,故該段期間之聲響不可能係被告所製造等語。

此有鳳凰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函覆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338頁至340頁、第372頁至378頁),可信為真實。

故縱認原告所錄製之聲響係從5樓之方向傳導至4樓,其是否係被告之行為所製造,即有可疑。

㈤又縱認上開原告所錄製住處聲響,確係被告之行為所製造,而原告錄製當時該聲響實際音量為何,並未有測量分貝數之客觀證據可資佐證。

再者,依本院勘驗結果,其中111年9月29日21時55分44秒左右房間現場有敲打鍵盤聲音,所錄得之聲響並未大於鍵盤聲音。

是以僅依原告錄製之聲響,尚不能逕行認定已達違反噪音管制法令程度,由這一點來看,該聲響是否已逾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已非無疑。

㈥再從原告提出的錄音檔,其住處之聲響雖有間歇性、突發性、不規律性及無法預測性等情形,尤其在晚間及夜間睡眠時段,不無對睡眠產生干擾情形。

然吾人生活周遭的聲音基本上多係以間歇性、突發性、不規律性及無法預測性出現在我們耳邊,重點仍在其間歇性、不規律性的聲響是否已逾越一般人所得忍受之範圍,如是,始可認係對居住安寧之不法干擾。

就本件而言,原告所錄製聲響,依證人乙○○所述,主要為關門、腳步聲及物品掉落聲等生活作息之聲響。

又依原告錄音檔錄製期間來看,其聲響固有每日或經常不特定時間出現的情形,原告既稱樓上有自閉症患者,本件並無證據可認其係出於妨害他人安寧為目的而製造聲響,則被告果因患有身心疾病而有製造聲響的行為,依人之常情,一般人在一定的程度內均可以容忍,自難認已逾越一般常人所得忍受之範圍,而使原告居住安寧權受到不法侵害。

且該聲響自樓上侵入原告所有之4樓,縱或造成原告生活上之不便,亦應認其情節輕微,而認原告就此種所有權受妨害之情形尚不得行使妨害排除請求權。

㈦綜上,本件依原告提出之證據,固可認原告之居住安寧因從樓上5樓傳導而至之聲響而生活受到影響,但尚不能證明其影響程度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以及其聲響之侵入,已程度不相當地侵害原告所有權,是以原告主張其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受損,且情節重大,以及所有權受聲響入侵之妨害等節,難認有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793條本文規定,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在系爭5樓房屋,自晚上10時翌日至上午7時止,均不得製造聲響(包括:拖動桌椅、敲擊地板、跑步、跺步等)侵入系爭4樓房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⑴檔名「36-2」:[2022/08/14](畫面顯示,以下均同)臥室00時23分18秒、客廳00時23分20秒、房間00時23分19秒時,出現一聲響(原告稱是摔門聲)。
⑵檔名「37-2」:[2022/08/15]臥室01時51分38秒:出現一聲響。
⑶檔名「42-1」(42-3、42-5、42-12):[2022/08/22]客廳22時13分36秒、臥室22時16分27秒、客廳23時33分25秒:各出現一聲響。
⑷檔名「43-1」(43-6、43-7):[2022/08/22]客廳21時24分57秒、臥室21時50分47秒:各出現一聲響。
⑸檔名「45-1」(45-2、45-3、45-6、45-7):[2022/08/25]臥室於20時36分07秒、20時36分59秒、20時41分28秒、20時43分22秒:各出現一聲響。
⑹檔名「46-1」(46-3、46-4):[2022/08/26]臥室23時06分31秒、23時18分28秒:各出現一聲響。
⑺檔名「47-1」(47-5):[2022/08/27]房間23時44分16秒:出現一聲響。
⑻檔名「48-1」(48-2、48-6):[2022/08/28]客廳22時04分41秒、22時59分30秒:各出現一聲響。
⑼檔名「49-1」(49-4):[2022/09/18]臥室22時03分21秒:出現一聲響。
⑽檔名「50-1」(50-2、50-4):[2022/09/20]臥室20時57分12秒、房間22時17分01秒:各出現一聲響。
(畫面中於房間之男子聽到聲響後,看了手錶,然後在筆記本作記錄) ⑾檔名「51-1」(51-2、51-5):[2022/09/21]房間20時52分44秒、21時53分33秒:各出現一聲響。
(畫面中之男子聽到聲響後,看了手錶,然後在筆記本作記錄) ⑿檔名「53-1」(53-2、53-3):[2022/09/23]臥室22時55分43秒、房間23時02分33秒:各出現一聲響。
⒀檔名「54-1」(54-1、54-6):[2022/09/25]房間21時57分50秒、臥室22時41分16秒:各出現一聲響。
⒁檔名「55-1」(55-6、55-7):[2022/09/26]房間20時38分05秒、臥室21時05分57秒:各出現一聲響。
⒂檔名「57-2」(57-6、57-7):[2022/09/29]臥室07時18分54秒、07時23分11秒:各出現一聲響。
⒃檔名「58-1」(58-7、58-14):[2022/09/29]臥室21時24分09秒、房間21時56分05秒:各出現一聲響。
另21時55分44秒左右房間現場有敲打鍵盤聲音,前開聲響並未大於鍵盤聲音。
⒄檔名「59-1」(59-3、59-8、59-9):[2022/10/21]臥室22時35分31秒、房間22時59分04秒、23時06分31秒:各出現一聲響。
⒅檔名「61-1」(61-7):[2022/10/23]房間21時57分55秒:有家具拖拉聲音。
⒆檔名「66-1」(66-4):[2022/10/28]房間20時59分39秒:出現一聲響。
⒇檔名「67-1」:[2022/10/29]臥室21時07分06秒:出現一聲響。
檔名「68-1」:[2022/10/30]臥室20時42分03秒:出現一聲響。
檔名「69-1」(69-2、69-6):[2022/10/31]臥室20時20分09秒、房間22時00分05秒:各出現一聲響。
檔名「70-1」:[2022/11/01]臥室21時30分17秒:出現一聲響。
檔名「72-1」(72-3):[2022/11/03]房間22時05分30秒:出現一聲響。
(相同時段現場另有敲打鍵盤聲音,音量差不多) 檔名「73-1」(73-6):[2022/11/04]房間22時46分04秒:出現一聲響。
檔名「74-1」:[2022/11/05]客廳20時43分22秒:出現一聲響。
(該聲響與前面例如檔名「73-1」的聲響不同)。
檔名「76-1」(76-7):[2022/11/07]房間21時20分06秒:出現一聲響。
檔名「83-1」(83-5、83-8、83-9):[2022/11/21]房間21時49分28秒、22時23分42秒:各出現一聲響。
22時29分56秒:出現異常聲響。
(畫面中男子敲打鍵盤聲音量差不多,男子聽到聲響時,中斷打字,看了手錶,在筆記本書寫) 檔名「84-1」(84-4、84-6):[2022/11/22]臥室22時19分27秒、22時27分35秒:各出現一聲響。
檔名「85-1」(85-1、85-2):[2022/11/23]房間20時35分52~53秒:連續出現聲響約2次。
22時16分41秒:出現一聲響。
(與現場敲打鍵盤聲音量差不多) 檔名「86-1」(86-3、86-7、86-8、86-14、86-16):[2022/11/24]房間20時16分21秒、20時26分06秒、20時27分13秒、臥室21時31分52秒、21時56分49秒:各出現一聲響。
檔名「87-1」(87-2、87-7、87-16):[2022/11/25]房間21時14分38秒、21時24分11秒、臥室22時49分02秒:各出現一聲響。
檔名「88-1」(88-1、88-3):[2022/11/26]房間20時05分07秒、臥室21時47分00秒:各出現一聲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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