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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5號
上 訴 人 柳宇呈
被 上訴人 詹淑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即送達於上訴人,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且遇假日順延後,迄至113年3月18日屆至,然上訴人遲至113年3月26日始行提起上訴,此有送達證書、上訴狀上之法務部○○○○○○○○收件戳章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自非合法,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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