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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0號
原 告 柯淑瓊
被 告 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辜博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協議書第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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