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被告原為同性伴侶關係,並同居在新北
-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交往期間之110年1月17日,開始在社群軟
- 三、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同性伴侶並同居,於110年8月1日因故分
- 四、又原告主張被告盜領其系爭帳戶內存款45萬元,並竊取其價
-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㈡、系爭帳戶為原告所有,被告於109年8月2日執系爭帳戶之存摺
- ㈢、又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8月4日凌晨時許偕同楊杰峰、李可芸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5
-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本院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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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陳利甄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楊墨軒(原名楊玉鈞)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江昇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被告原為同性伴侶關係,並同居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5樓之7水紀元社區租屋處(下稱水紀元租屋處),二人於民國110年8月1日分手,被告竟於翌日趁伊出門之際,竊取伊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石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章,前往中信銀行蘆洲分行,臨櫃填寫取款憑證並蓋用印鑑章,執向該分行人員提領系爭帳戶內存款新臺幣(下同)45萬元,經伊發覺予以催討,迄仍拒不返還。
又被告另偕同訴外人楊杰峰、李可芸於同年月4日,共同至水紀元租屋處,竊取伊所有如附表所示共計價值147萬4,198元之精品包、吊飾及配件,並業已處分。
被告前開2次不法侵權行為,使伊各受有45萬元及147萬4,198元之損害,被告並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45萬元及147萬4,198元之利得,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如數賠償伊所受損害或返還其不當利得予伊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92萬4,1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交往期間之110年1月17日,開始在社群軟體臉書、Instagrm共同經營「小羊水果」之水果零售買賣之合夥事業,並約定以系爭帳戶作為「小羊水果」相關款項之進出帳戶,伊並經原告告知帳戶密碼,且概括授權使用系爭帳戶,以進行貨款進銷。
兩造於110年8月1日因故分手,雙方均無意願繼續經營「小羊水果」之合夥事業,伊經原告同意後,由原告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印鑑章予伊執向銀行領取系爭帳戶內,就「小羊水果」經結算後本即屬於伊獲利部分,是伊提領系爭帳戶45萬元並非欠缺給付目的,且原告就系爭帳戶之所有權並未遭侵害,核與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要件不合,原告要求伊返還45萬元,難謂有據。
另因水紀元租屋處租約到期,原告於110年8月4日偕同警員至水紀元租屋處收拾個人物品,並帶回寵物狗,同日伊並與楊杰峰、李可芸至水紀元租屋處清空私人日常用品,未見有原告所稱如附表所示之精品包、吊飾及配件,嗣於同日晚間18時許,伊更將原告未收拾完之日常用品與雜物,攜至竹圍派出所當面點交予原告,原告指摘伊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後全數售出,並非事實,其據以請求伊賠償所受損害或返還不當利得147萬4,198元,亦屬無據。
況原告據其主張之事實,對伊提告之刑事案件,業經偵查、再議、聲請交付審判,地檢署及法院均認定伊並無私自竊取原告之精品包、吊飾及配件,及45萬元部分應屬兩造間合夥水果生意之分潤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同性伴侶並同居,於110年8月1日因故分手,被告於翌日執系爭帳戶之存摺、印鑑章,前往中信銀行蘆洲分行臨櫃領取系爭帳戶內存款45萬元,及被告於同年月4日與楊杰峰、李可芸至水紀元租屋處搬運物品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帳戶存摺影本、與被告之LINE對話截圖、電梯翻拍畫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6至20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實。
四、又原告主張被告盜領其系爭帳戶內存款45萬元,並竊取其價值147萬4,198元之如附表所示物品後悉數處分,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系爭帳戶為原告所有,被告於109年8月2日執系爭帳戶之存摺、印鑑章,前往中信銀行蘆洲分行臨櫃領取系爭帳戶內存款45萬元,業如前述,被告雖稱所提領該45萬元款項,為經原告同意授權提領之其就兩造合夥經營「小羊水果」結算分潤云云,固提出其使用「小羊水果」Instagram與顧客對話紀錄截圖為佐證(見本院卷第82至168頁),然觀諸該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僅可知系爭帳戶經被告提供予「小羊水果」之顧客於購買水果時匯款之用,無從據以推認被告經原告授權提領45萬元之事實,又被告未就兩造結算「小羊水果」合夥事實舉證明之,參諸被告於000年0月0日下午14時許提領45萬元後,復於同日下午9時許,仍利用Instagram繼續經營「小羊水果」,並提供系爭帳戶予顧客,該顧客於翌日匯款至系爭帳戶,尚經被告查收,此有被告與Instagram顧客名稱為「Chia」之Instagram對話截圖可按(見本院卷第152至156頁),益證兩造並未為「小羊水果」合夥事業之結算,可徵被告自系爭帳戶提領45萬元存款,並非經原告授權為之。
則被告未經原告授權,擅自提領原告帳戶內存款45萬元,自無保有該45萬元之法律上原因,並受有利益,且致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45萬元本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又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8月4日凌晨時許偕同楊杰峰、李可芸竊取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精品包、吊飾及配件,固提出被告、楊杰峰、李可芸進出電梯之翻拍畫面、購買刷卡證明及被告Instagram帳號動態截圖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0、24至28頁)。
然觀之前開電梯翻拍畫面,僅能證明三人進出電梯搬運物品,然未能得知該三人所搬運之物品即為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精品包、吊飾及配件,又被告於個人Instagram帳號限時動態截圖拍賣與攜帶之物品,固有與附表所示之精品包相同款式,然尚難憑以認定二者物品即為同一物品,是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尚不足據以推認被告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精品包、吊飾及配件,則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被告有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精品包、吊飾及配件之侵權行為,對被告自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147萬4,198元本息,應屬無據,不能准許。
又被告既無取得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精品包、吊飾及配件,自無受有利益,而致原告受有損害之不當得利可言,則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47萬4,198元本息,亦屬無據,不能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逾前開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本院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並依職權定相當擔保金額為被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至原告敗訴部分,原告所為假執行宣告之聲請已因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項次 品牌 品名 價格 (新臺幣) 1 GOYARD 藍色box包包 19萬9,553元 2 mini Saigon黑棕色包包 13萬2,029元 3 DELVAUX 黑色白邊Brilliant包 14萬元 4 黑色白蓋迷你吊飾Brilliant包(含背帶) 2萬950元 5 Hermès Hermès愛馬仕藍色銀扣lindy31包包 20萬元 6 Bolide27包灰色金扣 17萬4,450元 7 水藍色小馬吊飾 8 包上絲巾2條 9 Mini evelyn包金棕金扣 4萬5,433元 10 全金黑色小羊皮Aline包 7萬3,734元 11 墨綠色大馬吊飾 12 Chanel 黑色荔枝皮霧金鍊WOC包包 7萬1,286元 13 杏色直立WOC包包 6萬5,196元 14 DIOR J'adior黑色古銅包包 6萬1,182元 15 Fendi Peelaboo漆亮皮雨衣兩件套包包 11萬9,511元 16 全新Twilly絲巾藍黃色2條 17 亮片銀色聯名限量小法棍包baguette 6萬8,000元 18 LV 老花迷你後背包 5萬1,374元 19 Prada 復刻尼龍hodo腋下包杏色 2萬1,500元 20 黑色尼龍金扣包包 3萬元 小計 147萬4,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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