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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2號
原告陳誥典
訴訟代理人楊延壽律師
被告涂新傑
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6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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