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王峻偉
被 告 林春木
林忠義
林秀珠
林秀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1 原判決附表一「林鄭滿之遺產項目」欄編號1 原記載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 更正後記載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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