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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佘瑀謙
被 告 曹昌昇
曹昌正
曹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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