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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0號
上 訴 人 諸世芳
被上訴人 周時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 ,236元(見本院卷第10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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