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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47號
上 訴 人 黃黛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弘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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