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47號
上 訴 人 黃黛玲
被上訴人 周弘綱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