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8號
上 訴 人 彭銘淵
兼
訴訟代理人 高明瑄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振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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