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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05號
上 訴 人 慶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龍濤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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