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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27號
上 訴 人 楊黛玲(原名楊依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治平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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