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訴,2057,2024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 告 許春桂
被 告 劉慶忠律師即余姿瑩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余姿瑩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民國九十九年內湖字第三一二0八0號收件,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現為原告所有,抵押權人余姿瑩與前所有權人周榮堅就系爭不動產,經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民國99年內湖字第312080號收件,於99年10月15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因余姿瑩於111年10月1日死亡時,原債權將不會繼續發生,構成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2款之確定事由,抵押權之從屬性回復,然余姿瑩對周榮堅並無債權存在,爰請求確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並聲明:㈠確認余姿瑩就原告所有系爭不動產設定登記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㈡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則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有擔保之債權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被告就其所有系爭不動產設定登記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則抗辯該債權存在,該債權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說明。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而確定,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抵押人或其他債權人否認有該債權存在,自應由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之抵押權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無既存之債權,且原擔保之存續期間所可能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依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記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最高限額之消費性借款」,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空白,債務清償日期為「109年10月12日」,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82至85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附於本院限制閱覽卷)在卷可稽,堪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已屆至,雖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欄為空白,亦應認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已屆至而確定,惟被告未能證明有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依上揭說明,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區 ○○ ○ 000 5,000 00000分之295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 用途 1 000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鋼筋混凝土造 7層樓房 第7層:71.56 陽台:7.13 1分之1 備考 含共有部分:○○段○小段0000建號、面積4,531.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1442分之249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