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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肇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境展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1,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9,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49,16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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