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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劉佳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崇霖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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