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密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簡瑋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阿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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