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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劉俐旻
被上訴人 張艾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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