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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7號
上 訴 人 鄭品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鄭允忠公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8,728元,未據其繳納。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裁定命其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312、328至338頁),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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