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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傅紀清
被 上訴 人 植仕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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