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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94號
上 訴 人 陳春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淑惠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9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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