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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5號
上 訴 人 黃冠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萬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4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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