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3號
原 告 甲01
甲02
甲03
甲04
甲05
甲06
甲07
甲08
甲09
甲10
甲11
甲12
甲13
甲14
甲15
甲16
甲17
甲18
甲19
甲20
甲21
甲22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甡律師
廖芷儀律師
許英傑律師
複 代 理人 葛璇臻律師
被 告 乙01
乙02
乙03
乙04
乙05
乙06 (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陳伯O」之記載,更正為「陳柏O」。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即明。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3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所載原告陳柏O姓名誤載「陳伯O」,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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