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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上訴人李欣颕住○○市○○區○○街00○0號4樓
被 上訴 人李欣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8280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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