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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剛弘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9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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