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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楊炫德
張淑麗
被上訴人 李柏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8萬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5,3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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