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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楊炫德
張淑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柏漢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裁定命渠等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3月21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然渠等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56-380頁),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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