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 告 楊家榮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被 告 楊智惠
楊沛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