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碧足
王淑真
高國章
高國城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61萬7,8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萬3,3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土地部分 編 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 段 地號 1 臺北市 南港區 南港 0 00 000 0分之1 4,059萬元(計算式:111年1月公告現值20萬5,000元×198平方公尺=4,059萬元)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20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 臺北市○○區○○街 00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第1層:111.13 陽台:9.05 騎樓:18.26 總面積:138.44 1分之1 150萬6,968元(依卷附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 2 15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 臺北市○○區○○街 00號2樓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第2層:129.39 陽台:9.05 總面積:138.44 1分之1 150萬6,968元(依卷附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 3 18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 臺北市○○區○○街 00號3樓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第3層:129.39 陽台:9.05 總面積:138.44 1分之1 150萬6,968元(依卷附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 4 19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 臺北市○○區○○街 00號4樓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第4層:129.39 陽台:9.05 總面積:138.44 1分之1 150萬6,968元(依卷附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 合計:4,661萬7,872元(計算式:4,059萬元+150萬6,968元+150萬6,968元+150萬6,968元+150萬6,968元=4,661萬7,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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