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台晟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珮如
被 上訴 人 李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詳本院112年度補字第327號裁定所載),應徵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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