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李維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佳靜、柳凱倫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萬7,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