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山禾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懿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立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7萬1,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3,6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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