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陳忞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