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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王水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王水賢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空白無記載 27,300元 0000000 1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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