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除,373,2023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王永元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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