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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張媛即張庭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91-NX-7671-2 1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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