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除,387,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甘博文(即甘兆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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