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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葉建漢
代 理 人 陳君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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