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李弘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鷗美有限公司余政治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88元 EZ0000000 111年12月31日 2 鷗美有限公司余政治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2,612元 EZ0000000 112年3月15日 3 鷗美有限公司余政治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2,040元 EZ0000000 11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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