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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鄭萬昌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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