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除,418,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陳致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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