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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徐元哲
代 理 人 宋正一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大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大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92-NE-000009~92-NE-000011 3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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