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林佳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