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除,529,202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林佳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