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事聲,5,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5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周憶汝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創鉅有限合夥間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13476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
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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