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5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周憶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1347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為合法異議之程式。
二、查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裁定命異議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異議人,惟異議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憑。
依前開規定,其異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