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亡,19,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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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廖乾寶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廖乾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臺北○○○○○○○○○、失蹤前住○區○○○路0段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廖乾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97年9月18日列報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已逾7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爰依法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聲請人提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廖乾寶之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三親等、財產資料、前案紀錄、入出境結果、信用卡申辦、個人任職董監事、人壽保險等,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臺北○○○○○○○○○函附之戶籍謄本、戶籍登記資料、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12月11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14514號函、新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12月6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92996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2年12月7日移署資字第1120147322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2月8日北市社工字第1123202921號函、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信用卡正附卡資訊、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整、個人任職董監事、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等件可證,且失蹤人廖乾寶之姪女廖怡如、廖怡惠、廖怡晶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電話訪談時均稱不知廖乾寶之去向及行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按,堪認廖乾寶於97年9月18日即已失蹤,其失蹤迄今已逾法定期間,本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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